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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归属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的执行?-天天观热点

2023-06-13 11:10:15 来源:法务网


(资料图)

由于房屋存在贷款的原因,很多离婚案件对房屋归属进行约定后,不能马上变更房产登记,但这样会产生纠纷。比如,离婚时房产约定给女方,因房贷未还清房产不能过户到女方名下。离婚多年后,男方因个人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房屋,那么,房子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这个问题涉及离婚协议约定的不动产归属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这个问题,实务是有争议的,各法院之间有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作为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离婚协议书》对案涉房屋归属的约定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房屋在被司法查封之前并未进行变更登记,男方仍为登记产权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屋归属问题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所以,男方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对男方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该约定是就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的约定,在诉争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之前,女方享有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女方的该请求权比债权人的普通债权请求权具有优先性,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首先,男方债务属于离婚后债务,女方享有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在前。女方的请求权远远早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第二,女方的请求权系针对诉争房屋的请求权,主张的是物权转移登记,而债权人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诉争房屋只是作为男方的责任财产成为债权人债权的一般担保。在女方实际占有诉争房屋的前提下,女方要求转移登记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第三,债权人主张的金钱债权,系男方与女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与女方无关。在该债权债务发生之时,诉争房屋实质上已经因女方与男方之间离婚协议的约定而不再成为男方的财产。

在一个问题出现实务争议时,我们就要考虑怎么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拿今天说的这个问题来说。如果离婚时贷款未还清,宁肯先借钱还清贷款,然后自己再做抵押贷款也要把房产过户办理好,以免出现离婚后还要为都对方债务买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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